免责条款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出现在各种类型的合同、网站、产品说明等中,以确保相关方了解潜在风险,减少纠纷的可能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类型:
一般性免责说明
产品说明书中的警告语。
医生提供医疗建议时附上的风险提示。
专业意见免责说明
医生或专业人士在提供咨询或建议时声明对其意见不承担责任。
网络内容免责说明
许多博客和社交媒体平台包含的免责声明,表明对用户生成的内容不负责。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运输公司对于货物损坏的赔偿限制。
商店对于退换货政策的声明。
限制责任条款
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免除责任条款
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全部免责
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常见于雇工合同。
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
法定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
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规定。
保险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费用免责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合同中集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
自负额、免赔额条款:投保人自负额部分或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观察期条款: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即观察期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生效:
1. 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2. 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3. 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4. 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在使用免责条款时,应当注意其明确性和公平性,避免因条款的模糊性或不公平性导致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