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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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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其受到损害,而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法律上会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下属于过错推定的情形: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侵权伤害:

推定教育机构一方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推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者或使用人有过错,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责任。

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底下施工导致人员损害:

推定施工人存在过错。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些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了推定过错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