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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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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即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因合同纠纷、侵权、海事纠纷、票据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必须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综上所述,法定管辖的种类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三种,而裁定管辖则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这些分类有助于明确不同案件的管辖权分配,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