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什么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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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的情况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授权机关
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受欺诈、胁迫,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许可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这些规定涵盖了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撤销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民事主体。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