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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怎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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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的引用遵循特定的格式和规则,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引用方法:

案例名称引用

格式:`案例名称,案号(Reporter号),判决日期,法院名称`。

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 74 S.Ct. 686, 98 L.Ed. 873`。

统一注释体系(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UCC)

格式:`作者,作品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例:`Westlaw, American Law Reports, 123 A.L.R. 123 (2023)`。

美国成文法总汇(Statutes at Large)

格式:`法案名称,国会通过年份,法案编号`。

例:`Pub. L. No. 105-34, 111 Stat. 840 (1998)`。

州法院判例

格式:`案例名称,案号(Reporter号),判决日期,法院名称`。

例:`State v. Smith, 120 N.J. 523 (2013), 221 A.3d 1059`。

特殊法院判例

格式:`案例名称,案号(Reporter号),判决日期,法院名称`。

例:`In re Estate of Johnson, 144 Cal.App.4th 1491 (2006), 37 Cal.Rptr.3d 293`。

引用案例时应注意

判例必须来自同一法院或同一州的法律体系。

判例的引用格式可能因法院或州而异。

判例的引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引用方法遵循的是美国法律文献的标准格式,有助于确保法律文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