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怎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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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的引用遵循特定的格式和规则,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引用方法:
案例名称引用
格式:`案例名称,案号(Reporter号),判决日期,法院名称`。
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 74 S.Ct. 686, 98 L.Ed. 873`。
统一注释体系(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UCC)
格式:`作者,作品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例:`Westlaw, American Law Reports, 123 A.L.R. 123 (2023)`。
美国成文法总汇(Statutes at Large)
格式:`法案名称,国会通过年份,法案编号`。
例:`Pub. L. No. 105-34, 111 Stat. 840 (1998)`。
州法院判例
格式:`案例名称,案号(Reporter号),判决日期,法院名称`。
例:`State v. Smith, 120 N.J. 523 (2013), 221 A.3d 1059`。
特殊法院判例
格式:`案例名称,案号(Reporter号),判决日期,法院名称`。
例:`In re Estate of Johnson, 144 Cal.App.4th 1491 (2006), 37 Cal.Rptr.3d 293`。
引用案例时应注意
判例必须来自同一法院或同一州的法律体系。
判例的引用格式可能因法院或州而异。
判例的引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引用方法遵循的是美国法律文献的标准格式,有助于确保法律文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