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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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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续保条款

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

保险人有权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

规定一定时间的期限,投保人未按期缴保险费的,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意义。

若期满仍未缴费,保险合同失效。

复效条款

投保人因未缴费造成保单效力中止的一段时间内,有权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从而恢复保险单效力。

等待期、观察期或事先存在条件条款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单责任。

先行存在的条件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健康保险单签约前并未在保单中予以披露的事件等。

不可抗辩条款

在保单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索赔条款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的发生并提出索赔要求,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明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损失证明后,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保险人进行损失赔付。

复效的条件和程序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投保人有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或3年)申请复效。

投保人需要补交逾期未交的保费及利息,偿还保单其他债务(如保单贷款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或者使保单债务重新生效。

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不仅要说明被保险人复效期间身体健康情况,还须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水平、生活环境、财力状况以及有无民事纠纷或犯罪等问题加以说明。

复效时,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进行重新评估,包括健康评估,以确保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中的复效机制,旨在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同时确保保险公司的风险可控。投保人在遇到缴费困难时,可以通过复效条款恢复保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