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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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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伙同他人“解锁”应用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25年2月2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违法所得115645.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8月1日以来,李某作为该市某网咖法定代表人,为解决网吧收银电脑激活人脸识别系统易死机问题,遂指示网吧技术维护人员冯某(已判刑)予以解决,后冯某开发制作一应用程序对公安机关安装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破解和修改,导致实名认证中人脸比对功能失效。未携带身份证人员可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跳过人脸识别环节完成激活进行上网,李某明知该非法程序功能,仍要求冯某升级维护进行使用,逃避公安机关监管。经鉴定,该程序属于用非正常方式操作程序获取内存信息,可用于绕过程序的某种特定功能,具有增加、干扰计算机程序的功能。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某网咖缺失人脸识别照片的实收金额共81282笔1624074.09元。

另查明,某网咖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充值赠送金额占比为44.15%,获利金额为115645.24元。2023年4月17日,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115645.24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作应用程序,破解和修改公安机关安装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导致实名认证中人脸比对功能失效,从而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显然对公安机关安装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15645.24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综上,被告人李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不仅威胁到个人和企业安全,甚至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请大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忌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李佳 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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