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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分布图!事关鹤壁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

时间:

7月21日

2025年鹤壁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

鹤壁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笔试温馨提醒发布

详情如下

鹤壁市人事考试中心提醒您,请提前查看了解考点、考场分布,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违纪违规者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01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25年7月26日

(一)县区事业单位联考

上午09:00—10:30 《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30—16:00 《公共基础知识》或《教育类专业知识》或《卫生类专业知识》

(二)公安局招聘警务聘辅助人员

上午09:00—10:30 《综合知识》

02

考点学校及地址

(一)鹤壁市齐贤中学(鹤壁市淇滨区柳江路和黄山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二)鹤壁市淇滨小学(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317号)

(三)鹤壁市福源中学(鹤壁市淇滨区衡山路128号)

(四)鹤壁市实验学校(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和淇河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五)鹤壁市鹤翔小学(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90号)

(六)鹤壁市淇滨中学(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132号)

(七)鹤壁市天山小学(鹤壁市淇滨区天山路和柳江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

(八)鹤壁市鹿鸣小学(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北路2号)

(九)鹤壁市福田小学(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166号)

(十)鹤壁市鹿鸣中学(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257号)

(十一)鹤壁市兰苑中学(鹤壁市淇滨区衡山路和鹤煤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十二)鹤壁市湘江中学(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361号)

(十三)鹤壁市湘江小学(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359号)

03

考点平面图、考场分布图

04

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前请妥善存放手机、电子手表等贵重物品,严禁带入考场。

(二)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三)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