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元买了4瓶假酒?法院判了:10倍赔偿!


朋友聚会买酒助兴,不料买到假酒扫兴而归。消费者小林花1720元购买了4瓶某品牌白酒,经朋友提醒和官方验证确认为假货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识破假酒,要求“退一赔十”
小林为朋友聚会做准备,在小张食品经营部以每瓶430元、总价1720元购买了4瓶某品牌白酒。聚会时,朋友察觉包装异常,怀疑是假酒。小林未开封饮用,事后通过品牌官方渠道查询确认酒品为假,随即向该区的知识产权局举报。
经查,该经营部货架上同批次待售的21瓶同款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已被执法部门没收并处罚款。小林查阅《食品安全法》后,认为商家行为应承担“退一赔十”责任,遂提起诉讼。
一审中,小张食品经营部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十倍赔偿。他们辩称自己也是从“权威”第三方平台购货,对假酒并不知情;同时质疑小林先后两次进店的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习惯,暗示其可能是“职业打假人”。小张食品经营部强调,假冒商标不等于酒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小林承担证明酒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小林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仅判决小张食品经营部退还小林购酒所支付的价款1720元。小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应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二审。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某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小张食品经营部被没收的某品牌白酒是其从他处以 6836 元的总价购入 38 瓶(酒精度 52°,净含量 500ml),即每瓶单价为179元,远低于其430元的标价和市场正常价格,足以认定经营者对其销售商品存在问题是“明知”的。法院同时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小林购买白酒的行为超出正常消费范畴,“职业打假人”的质疑缺乏依据。
法院认定,小张食品经营部表示通过网络购买且购买前并未与出卖人进行过直接联系,其对所购买白酒的真实品质与生产来源并不清楚,小张食品经营部亦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小张食品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张食品经营部退还小林货款1720元,并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