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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审丨钢笔蘸墨试用后 还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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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钢笔

蘸墨试用后退货遭拒

原是商家称影响二次销售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钢笔最终能否退货成功?

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店中购买一款品牌钢笔,花费5500元。收货后,原告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商品应用清水试用”,原告已经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被告才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商品的退换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部分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但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

本案试用行为不影响涉案商品的二次销售

钢笔作为书写工具,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上墨试用可能导致钢笔内部产生不易清理的痕迹,或存在堵塞毛细结构等损伤钢笔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仅蘸墨试写了几个字,并在试用后已将商品笔尖清洗干净,该试用行为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综上,对于被告抗辩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宣传欺诈的故意,原告也未因此陷入错误认知购买商品,因此关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家未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品进行标注,未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流程的,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本案平衡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引导构建“经营者充分告知-消费者理性消费-双方诚信履约”的健康网络交易秩序,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在商品宣传页面应以显著字体、颜色等方式对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进行提示,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或情况进行显著提示。经营者也可以在消费者购买流程中通过弹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除标注退货规则外,还需详细说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项、保管要求及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

消费者在下单贵重或特殊商品时,应当主动查阅商品参数、查看详情说明,必要时通过在线客服等渠道进行咨询。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商品说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试用商品,避免因不当试用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或影响二次销售。最后,不得滥用退货规则进行商品试用,对已产生明显使用痕迹或价值贬损的商品,可能不适用退货规则。

法官简介

法官 高雅

高雅,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编写的《公开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及侵权认定——孙某某诉甲公司人格权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撰写的论文《数字经济下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完善》获评第二届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论坛比赛二等奖,撰写的普法文章多次刊载于《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新京报》等主流媒体。

供稿:高雅、赵嘉颖

编辑:刘宛月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