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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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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构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殊情况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非罪与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如果“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手段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暴力手段”针对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胁迫手段”包括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

“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综上所述,强奸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以及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否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行为发生的环境、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因素,以准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