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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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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这是招投标领域的“宪法”,规定了所有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部门规章

招标投标类部门规章包括通用型规范和区分行业与项目类型的行业特别规范。例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项目规模和资金要求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评标和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时间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