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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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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或机关有权进行搜查:

1. 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3. 国家安全机关:在有关个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搜查。

执行搜查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详细记录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