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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哪里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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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决定权在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具体程序如下:

执行机关提出建议:

执行机关(通常是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院受理与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

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的悔改或立功事实进行审理。

裁定减刑:

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罪犯,法院将裁定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和条件通常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建议:

罪犯及其家属可以通过执行机关了解减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罪犯在服刑期间应积极表现,争取获得减刑的机会。

如果对减刑程序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