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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怎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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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和具体情形如下:

一般情形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处以 罚款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批准拆卸、改装计量基准

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合格

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合格

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未自行定期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

计量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违法行为人应当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