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纳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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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下情况下的企业应该被纳入合并范围:
1. 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控制是指母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如果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控制一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则这些企业应该被纳入合并范围。
3. 关联企业:
如果母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重大投资关系,但没有控制权,则关联企业应该被纳入合并范围。
4. 特殊目的实体:
如果母公司设立了特殊目的实体来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这些特殊目的实体应该被纳入合并范围。
5. 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即使所有者权益为负数:
应纳入合并范围,除非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该子公司。
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包括: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或破产的原子公司。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投资性主体(如仅提供投资活动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报表的范围可能受到特定会计准则和法规的影响,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最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来确定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