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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什么原则(安全生产标准化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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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司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 公司突发事件的应对,保护生产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9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公司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机制,增强公司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管理区域的,由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和指挥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在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加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身、工程、电网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公司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部门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各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应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训练,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把应急知识学习纳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部对各部门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公司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确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集、储存、分析、传输工作机制,实现公司各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互联互通和及时传递。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各部门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按要求发布四级至一级的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一级为最高级警报。

第二十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监测网点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三)定时向全公司发布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及时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第二十一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布的突发事件警报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依照本部分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以及实行其他控制措施,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的设备设施;

(三)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四)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公司各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服从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受危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危害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员服从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域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公司考核标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按公司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