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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单位有权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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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开具处分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种:

监察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

这些机关和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处分权限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特别是对于开除处分,需要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其他有关机关:

例如,对于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均有权开具处分。具体哪个单位开具处分,取决于被处分人员的身份、所犯错误的性质以及处分的严重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