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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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例如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例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因此,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仔细对照上述范围,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