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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有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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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涉及多个罪名,具体包括: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

因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包括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

破坏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这些罪名涵盖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建议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