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级伤残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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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伤残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脊柱和神经损伤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包括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严重失用或失认症等。
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等。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其他器官损伤
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活动和自理能力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其他特定情况
一侧前臂缺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膝以下缺失。
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