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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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各个选项的分析:
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6条和第17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未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仲裁协议未排除法院管辖权,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以口头方式约定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争议发生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因此,争议发生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约定了可以提交诉讼也可以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因此,这种双重约定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约定了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6条,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这种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
1. 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仲裁协议。
2. 争议发生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
3. 约定了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确保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避免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