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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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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退伍补助费

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

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

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发放。

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老年退役士兵,从1月份起,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老年生活补助。

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就业优惠政策

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安排工作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退伍义务兵的基本生活,促进其顺利过渡到地方生活和工作,同时鼓励其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