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有什么地方
监管的场所和部门包括以下几类:
海关监管场所
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的特定区域。
公安监管场所
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和安康医院等,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行政处罚、教育、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包括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管局、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工信部等,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涵盖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结果安全、过程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招标监管机构
包括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监管国际招标,发改委监管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厅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配套区)等,实施视同“境内关外”的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
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这些监管场所和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药品安全等方面的规范运作。